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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职人员开展国防教育相关法律规定

发布日期:2021-11-26 信息来源:  浏览次数: 审核人:郭宇飞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

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

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,提升国防素养,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》第十八条:

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,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。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。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。

各地区、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、领导本地区、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》第三十三条:

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,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,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,并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,造成恶劣影响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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